通 知
各单位:
市局拟开发《印花税评估征收管理系统》,该系统中印花税的核定征收比例与淄地税三[2001]1号文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不同,各单位在核定印花税时,按照新标准执行。个别单位如果今年已按淄地税三[2001]1号文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核定了印花税的,可在《印花税评估征收管理系统》使用前继续使用旧的核定征收比例,《印花税评估征收管理系统》使用时必须将已核定的企业按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重新核定印花税。
印花税核定比例(新标准)
1、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40%确定)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20%确定)的3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不能准确提供采购金额的,按销售收入的60%确定)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6、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7、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8、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9、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10、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市局税管一科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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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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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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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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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函[2005]30号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贴现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菏地税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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