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科室:
现将市财政局等四部门下发的淄财非税字[2005]9号转发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区局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一、 我区地方教育附加,按省、市部署,确定自2005年1月1
日请开征。鉴于我区收到征收文件较晚,致使我区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为此,经区局研究,决定自九月份起开始征收入库,同时补征2005年1-7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并单独打票;对2005年8月份的地方教育附加,随正常申报在9月份申报期一并申报,并缴纳。2005年1-7月份补交部分,于10月底前完成入库。
二、 各征收单位在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不明确的,要
及时向区局相关科室反映解决。(1)设计申报、税种核定、考核的,由法规征管科负责;(2)涉及票证、级次、入库等,由计会科负责;(3)涉及程序、打票技术等工作的,由信管科负责;(4)具体政策问题,由税政科负责。
三、
各单位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工作征收管理,加强领导,明
确责任,并按税种征收管理。同时要做好开征工作的宣传,将政策通知到纳税人,并做好服务工作。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