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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调节利润 偷逃企业所得税

  一、 基本案情:
某油棉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棉花收购、加工、销售业务,主要产品为皮棉、棉籽油、短绒、棉籽皮、棉粕。在销售环节,棉粕免缴增值税,其他产品均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002年度该公司产品销售收入73239686.02元,其中棉粕收入17051002.73元,实现利润2111628.38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96837.37元.
  根据稽查计划,检查人员自2003年5月份对该公司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12 月31日期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一个月对帐簿、凭证的常规检查,未发现问题。之后,检查人员对企业的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结果发现2002年度该企业的会计利润呈锯齿型上升,与企业销售收入的平稳增长不相一致,疑点较大。针对这个异常情况,检查人员对企业的成本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终于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该公司2002年度每月末转出销售棉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当月销售棉粕收入完不全相关,平常月份很少结转,季度末则大笔结转,导致企业利润异常。
  该公司2002年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7033094.54元,转出免税产品棉粕不得抵扣进项税3590205.00元,多转不得抵扣进项税1952900.59元,月末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棉粕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转出)
     (1)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房-棉粕
  二、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单位应调增200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52900.59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44457.19元
  (1)(2002年棉粕收入/2002年销售总收入)*100%
    =(17051002.73/73239686.02 )*100%=23.28%
    2002年共实现增值税进项税额7033094.54元
  (2) 应转出不得抵扣进项税:
    7033094.54*23.28%=1637304.41(元)
  (3) 多转不得抵扣进项税进成本在税前列支额:
    3590205.00-1637304.41=1952900.59(元)
  (4) 补缴企业所得税:
    1952900.59*33%=644457.1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2002年度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644457.19元,应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19978.5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所偷企业所得税处以0.5倍的罚款,计322228.60元。
  三、 帐务调整
  1、借:库存商品-棉粕1952900.59
   贷: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952900.59
  2、借:所得税  644457.19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322228.60
        --滞纳金   19978.57
   贷:银行存款986664.36
  四、 案例分析
  从理论上讲,多转出进项税额在少缴33%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要多缴100%的增值税,企业通常不会采取这种“赚小便宜吃大亏”的偷税手段,也是基于以上原因,企业多转增值税进项税额成为国税、地税两不管地带。但是本案中该公司2002年度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一定限度内企业多转进项税额,既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又不需要多缴增值税,企业正是看准了这一点,在缴不着增值税的情况下于季度末随意转出进项税,人为调节利润,偷逃企业所得税。
  该案是一个较为极端的案例,其偷税手段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实施,但是一旦实施, 又往往是一个较大漏洞。这要求检查人员在对特殊行业进行检查时,一要善于进行分析,通过对同类企业之间各项指标的横向对比分析和企业不同时期会计资料的纵向对比分析,发现反常现象,寻找突破口。二是在稽查思路中不要自设禁区,主观臆断企业会怎么样不会怎么样,要结合企业的特殊性进行重点检查,提高检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