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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偷税不容忽视

一、 基本案情:

  某县某福利企业,因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平时只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稽查计划,检查人员自 2005年5月份对该单位2003年 1月1日至2004年12 月31日期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过一个月对帐簿、凭证的常规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1.2004年度收取外单位贷款利息480000元,未缴纳营业税。

  2.2004年度发放职工集资利息3562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2003年发放职工工资、奖金1354443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2004年度发放职工工资、奖金1535062元,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案件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文《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

  该单位 2004年度收取外单位贷款利息480000元,应缴营业税24000元、城建税1200元、教育费附加720元。

  应缴营业税: 480000 × 5%=2400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 24000×5%=1200(元)

  教育费附加: 24000×3%=7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税发〔2003〕47号文《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 1)该单位2004年度发放职工集资利息3562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1240元,责成该单位向纳税人追缴。

  ( 2)该单位2004年度发放职工工资、奖金135444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66.24元,已扣缴1227.77元,应补缴  1338.47元, 责成该单位向纳税人追缴。

  ( 3)该单位2004年度发放职工工资、奖金1535062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567.72元,已扣缴1281.56元,应补缴  2286.16元, 责成该单位向纳税人追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2004年度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4000,应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其所偷营业税24000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000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规定, 拟对该单位以上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4864.6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7432.32元。
三、案例分析
  由于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平时只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每年只缴纳很少的一部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以稽查选案往往忽视了此种类型的单位。在以后的选案中,不要只拘泥于检查大中型企业,纳税在多少万元以上的单位,事实上,一些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有许多应税行为,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一些税收政策不够了解,征收一线的税务人员也疏忽了对他们的日常征收管理,从而导致了漏缴税款比较多。

  这要求检查人员在进行稽查选案时,不要只看缴纳税款的多少,要从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方面多加分析考虑,从而达到公平税负、防止税收流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