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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村改造有税不申报

  某村村民委员会,村级组织不健全,无村长,建立村党支部,进行旧村改造和房产开发经营,未办理纳税登记。该案件为举报案件。

一、违法事实

  该单位 2002年销售2001年建成的三期工程单层营业房190间,建筑面积6232 ㎡,以 700元/㎡的低价售给拆迁户2296㎡(70间),取得收入1607200.00元,对外销售120间,取得收入6476282.20元,未足额申报纳税。

2002年建四期工程共588间,三层楼(36间/层)至2003年底未售出,对外出租或村委自用。二层楼240套(480间),以700元/㎡的低价售给拆迁户156套(312间,13280.44㎡),取得收入9296308.00元;84套(168间)对外销售,2002年取得销售收入7911632.86元,2003年取得销售收入6920831.88元,未足额申报纳税。

  2001年建成的沿河活动板房39间,2003年售出,取得收入1008378.0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市场北盖村民楼 4幢,建筑面积24281.88㎡,228套,91.07㎡/套共54套,97.52㎡/套共78套,118.55㎡/套共54套,127.52㎡/套共42套,2002年拆迁费转房款收入8016019.00元,取得现金收入3598014.80元,2003年取得现金收入1473791.5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盖车库 141间,2003年售出取得收入3329049.4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002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377030.00元,土地使用费155993.80元,2003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22856.30元,土地使用费204497.80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国务院国发明电( 1994)2号文《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该单位2002年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36905456.86元,租赁收入533023.80元,2003年取得销售不动产收入12732050.78元,租赁收入427354.10元,已申报缴纳2002年营业税金及附加530000.00元(其中营业税481818.18元),应补交营业税2048076.10元、城建税143365.33元、教育费附加61442.29元。

  2002年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1529116.44元:

  销售不动产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1499800.13元:

  营业税: 36905456.86*5%-481818.18=1363454.66(元)

  城建税: 1363454.66*7%=95441.83(元)

  教育费附加: 1363454.66*3%=40903.64(元)

  租赁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9316.31元:

  营业税: 533023.80*5%=26651.19(元)

  城建税: 26651.19*7%=1865.58(元)

  教育费附加: 26651.19*3%=799.54(元)

  2003年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723767.28元:

  销售不动产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700262.80元:

  营业税: 12732050.78*5%=636602.54(元)

  城建税: 636602.54*7%=44562.18(元)

  教育费附加: 636602.54*3%=19098.08(元)

  租赁应补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3504.48元:

   营业税: 427354.10*5%=21367.71(元)

  城建税: 21367.71*7%=1495.74(元)

  教育费附加: 21367.71*3%=641.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该单位 2002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377030.00元,2003年取得房屋租赁收入222856.30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应补交房产税71986.36元。

  2002年:377030.00*12%=45243.60(元)

  2003年:222856.30*12%=26742.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单位 2002年少缴的营业税1390105.32元,房产税45243.60元,2003年少缴的营业税657970.25元,房产税26742.76元,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应补缴营业税 2048076.10元、城建税143365.33元、教育费附加61442.29元,房产税71986.36元。并加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的滞纳金。

二、案件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 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子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单位的行为应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拟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2048076.10元、房产税71986.36元的行为, 处以 1060031.23元的行政处罚 。

三、违法手段

  因该单位是村民自治组织,未纳入正常管理,筹建市场也是应政府消灭城中村的要求进行的系列工作之一,其中涉及拆迁及地方政府行政命令,由于资金紧张,对税法知识缺乏,未按正常程序进行延期申报,造成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查处过程

  检查组 采用调帐方式 自 2004年3月19日对该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科调取该单位 2002、2003年度的报表、账簿、凭证、拆迁协议及相关资料,运用询问、实地调查与账簿、原始单据记录的情况对比等多种手段对其实施检查,并在举报人的要求下与其及时交流信息,对比举报人信息及实地取证资料的出入,详细核查。

  该单位对所查事实予以肯定,态度较合作,并在检查过程中在征收分局缴纳了部分税款,处理决定书下达后,在稽查局入库部分税款,因该单位资金困难,可强制执行资产匮乏,此案仍在执行过程中。

五、成因分析

  该单位依照政府的要求,进行旧村改造,拆迁旧平房,盖建新的村民楼,并在原村民宅基地上建起沙发材料市场。该村委在进行旧村改造时得到政府领导的口头承诺,尽可能减免相关费用,村两委人员想当然的认为税款也属减免之列,可见村委领导对税法知识的缺乏。因村领导班子及村财务对税法知识了解不够,将取得的售房收入抵减欠建安公司的工程款或与拆迁费对抵,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征收分局税务人员发现该单位的经营行为后,口头催缴,该单位因资金困难,未及时缴纳税款。

六、建议对策

  该案件反映出的首要问题是征收机关征管力度不够,对非正常纳税户监管不严。另外也看出该村委领导班子税法知识淡薄,暴露出我们税收宣传和征管工作的漏洞,因此必须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税收征管,尽最大可能防止这类案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