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见鲁地税发[2004]6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各办税厅发票管理人员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核其领购资格,并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通过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系统逐级传递审批。税收管理员接收到信息后,必须严格审核有关资料,同时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步传递审批。发票管理人员根据审批结果决定是否核发《发票领购簿》。核发领购簿后,要在“山东省地税信息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限购信息。
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及发票专用章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发票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购票人限购信息,证件是否齐全,查验发票缴销和申报纳税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按核定用量发售发票,办理购票手续,按规定收取工本费,手工登记《发票领用(销)存台帐》。对于领购税控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山东省通用定额发票必须报市征管科批准,管理分局要书面报县征管科待市局审批后领用。发票管理人员在发售发票(卷式税控发票除外)时,必须要求纳税人当场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进行核实。
《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纳税人提出业务申请,经征收分局审核后报县局征收管理科批准实行。
一、项目名称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二、实施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
三、审批类型
税务行政许可
四、审批内容
印花税票代售
五、设定依据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另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六条也对印花税票代售作了原则规定。
六、办理条件
1.代售人应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信誉比较好的单位和个人。
2.代售印花税票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核准后,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3.待售户所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挪作他用。
4.待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税款,如有损失,应予以赔偿。
6.代售户应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
七、办理程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八、办理时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有关规定办理。
九、报送材料目录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表格下载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一、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具体要求。
十二、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三、承办部门的导航
各地方税务机关
十四、联系方式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电话。
十五、办理地点情况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地址。
十六、办理结果公开
各地方税务机关的网址。
十七、常见问题解答
由各地方税务机关定期解答。
十八、项目变更情况
由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