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1、税务登记管理的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发票管理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申报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税款缴纳违法违章处罚标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少缴或者不缴的税款以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偷、骗、抗、欠税处罚标准。
①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②骗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③抗税。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④欠税。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各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案件,可以适用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体程序: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些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对当事人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除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外,均实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
(一)听证的条件。对于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二)听证的程序。
1、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 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3、税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4、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