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地税局相关办税程序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代开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管理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发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要求印制带业户名称的专用发票的企业,各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通过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系统逐级传递至市局审批。

五、发票奖励

各办税服务厅必须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即开即将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和查处奖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中奖者及举报者及时兑付奖金,不得无故拖延。兑奖时必须填写兑奖凭证,登记兑奖台帐,领奖人必须签字认可,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签。

六、纳税申报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七、延期申报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八、缴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和期限

    一、税款申报方式

  1、上门申报

  2、网上申报

  3、邮寄申报

二、税款缴纳方式

目前,我局各办税服务厅的征收前台已取消现金收费及收税,交纳税款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

1)纳税人事先在扣税账户存足需交纳的税款,申报后由税务机关发出指令在纳税人的账户扣缴。

2)网上申报扣款。

  三、税款缴纳期限

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分别如下,纳税人应根据缴纳的税种不同而按时缴纳:

(一)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分局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采用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的,一般应在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年度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三)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四)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五)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的当时。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向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由主管税务分局确定纳税人的缴纳期限(按年或按月)。

(八)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由主管税务分局确定纳税人的缴纳期限(按年或按月)。

(九)车船使用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记载的当月。(区地税局委托机动车检测中心代征)。

(十)资源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十一)文化事业建设费、堤围费纳税期限为每月十日前

 

税款申报缴纳的其他规定:

1、如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顺延一日。
 2、如纳税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九、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一、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二、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的 ,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三、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依据

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十、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十一、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
    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
    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
      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十二、税收优惠

1、民政福利减免

文件依据:财税字[2007]92号、国税发〔200767

办理条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可以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减免内容:原福利企业在200711日至20077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按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原福利企业,200711日至200771日免征应纳税所得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6

审批权限:年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县局审批。

办理程序: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2、残疾人个人减免

文件依据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鲁财税〔200626号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每月(次)应纳税款减征90%;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9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减征期限为三年。

     减免条件:残疾人员是指经民政、残联等部门评定为残疾,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

     审批权限:县局审批。

 办理程序: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税申请表(见附件1);

2、证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孤老人员和烈属还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个人取得应税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3、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

文件依据: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

减免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办理条件:经认定合格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审批权限:县局审批。

办理程序: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4、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减免

文件依据:财税[2004]93号、财税[2003]26

减免内容:1、军队转业干部减免: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减免: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减免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审批权限:县局审批。

办理程序:军队转业干部减免以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城镇退役士兵减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5、教育劳务减免

文件依据:财税[2004]39号、财税[2006]3

减免内容: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备案权限:县局备案

办理流程: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3、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6、医疗卫生服务减免

文件依据:财税[2000]42号、鲁地税函[2005]70

 减免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备案权限:县局备案

办理流程: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3、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7、保险公司开办1年期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费收入免税

文件依据:94)财税字第002号、财税[2001]118

减免内容: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备案权限:县局备案

办理流程: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3、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8、农村信用社减免税

文件依据:财税[2004]35号、财税[2004]177号、财税[2006]46

减免内容:20031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所有农村信用社的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备案权限:县局备案

办理流程: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3、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9、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税

文件依据:鲁地税函[2006]94

 减免内容: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备案权限:县局备案

办理流程: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3、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10、资源综合利用减免

文件依据:财税字[1994]001

减免内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利用的资源材料占生产产品成本30%以上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审批机关: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500万元以上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县局审批。

办理流程:纳税人应报送以下资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3)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5)项目竣工决算报告;(6)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开始生产经营时间证明;(8)省以上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年检证明;(9)主管征收机关书面请示;(10)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附件1),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补正;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意见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同意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初审意见”栏中签署意见,由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于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逐户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依法不予减免税的,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有权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准予减免税或不予减免税决定后,应及时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直接下发至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或《减(免)税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11、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税字[1999]290号、国税发[2000]13

减免内容: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减免条件: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包括在国内组装的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从事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时,应向其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和资料。

减免权限:市局进行资格确认,县局办理具体抵免

办理流程:1进行资格确认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3)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5)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表;(6);(7)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8)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9)主管征收机关书面请示。

具体抵免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地税部门的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文件;(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3)《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4)国产设备购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企业提供的资料。

1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

文件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89)鲁财税字4

 减免内容: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备案权限:县局备案

办理流程:1各分局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负责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时,应填报《减(免)税情况备案表》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申请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开具《补正申请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申请备案的减免税项目不属于备案类减免税范围的,应即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其申请资料退回纳税人。

2、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或纳税申报受理岗)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转交到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岗)的税收管理员审核,需要对申请资料的内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调查核实的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情况备案表》中签署意见,主管地税机关盖章后登记造册。

3、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符合备案条件的,将《纳税人减免税情况备案表》送达纳税人执行;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制发《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依法需要补交税款的,主管地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及滞纳金。

13、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免税

文件依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减免内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暂免车船税。免税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车辆的免税证明应随车携带,不得转借或逾期使用,复印件无效。

减免条件: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办理权限及流程:县局出具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

十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3号鲁地税发[2005]105

具体标准: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审批权限: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市局审批;其他由县局审批。

审批时限: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国税函[2005]115号、鲁地税发[2005]28

审批标准: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
  ()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

总机构提取并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应向所有全资的下属企业(包括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按其总收入的同一比例进行分摊,不得在各企业间调剂税前扣除的分摊比例和数额。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审批权限: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下属企业、分支机构跨市的,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1000万元以上的(包括1000万元)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提取管理费1000万元以下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其他的总机构管理费,县局审批。

报送资料: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11月底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具体包括总机构的基本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收入来源以及本年度管理费支出情况、计算依据和方法、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

(二)总机构和下属所有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有关部门批准总机构成立的以及参与所属企业、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及管理的相关文件和《总机构基本情况明细表》。上述资料,原则上在第一年申请时报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年度重新报送。总机构新增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应在设立年度报送新增企业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

(四)总机构管理费收入、支出情况表;

(五)分摊管理费的所有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纳税申报表、相关指标明细表。

十四、税控装置应用

要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作好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税收管理员要督促税控用户严格执行使用规定,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发票。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时,企业直接到管理分局填写《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申请表》,税收管理员对表内内容核实后签字,分局盖章,纳税人持表到税控中心安装税控机;个体工商业户必须先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批准后再到管理分局比照企业规定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