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以上所称其它扣缴义务人为: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末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计算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二)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三)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三、税目、税率
(一)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表3-1)执行。
表3-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征 收 范 围 税 率
一、交通运输业二、建筑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3%
三、金融保险业 8%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5%
(二)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三)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山东省规定娱乐业适用税率为10%)
四、营业额
(一)纳税人的营业额的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里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二)纳税人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1、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外汇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8、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9、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10、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2、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13、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不合理营业额的核定问题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山东省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成本利润率为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娱乐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四)自建行为营业额的核定问题
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三)规定确定。
(五)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营业额的核定问题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三)规定确定。
五、起征点
(一)纳税人营业额末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以上所称营业税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二)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按期限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3、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有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四)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七、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五)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八、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4、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二)具体征收管理
1、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2、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