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五项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确保公正执法、廉洁勤政、文明服务,树立良好的地税形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个人利用职权向纳税人收取钱物、借钱借物和报销费用。

二、严禁个人擅自参加纳税户的宴请以及接受纳税人邀请的各类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三、严禁纳税人少缴或不缴税款以及减轻税务处罚等有关涉税事项说情。

四、严禁违规、违法办理税收业务。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酒后执行公务以及着税务标志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违犯上述规定之一者,领导干部就地免职,一般干部下岗,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违犯三次以上的,予以辞退。违犯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取消评先树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