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分局、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以鲁地税发[2005]105号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各区分局、县局、高新区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相应的区、县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由市局负责。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以前的审批权限确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受理证据
1、对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企业的专项说明应包含分笔清收成本分析,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中必须对此做出单项说明。企业还应附报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该申请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专项申明。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对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单项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三、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如文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