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

一、缴纳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计征依据和附加率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对农村不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乡村企业、联合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缴纳人的销售收入和0.4%的附加率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
  
三、缴纳申报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代收、代扣、代缴三税的单位,按其适用费率,在代收、代扣、代缴的同时,扣收教育费附加,并与三税分别缴库。我省单位和个人被外省、市代扣三税的,纳税人回所在地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不单独办理减免事宜,按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教育费附加随之相应减免。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对计算和执行政策有误需要退补三税时,应同时退补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