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行政区划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一律按其纳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纳税申报及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营和集体批发企业以及其他批发单位,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零售环节或临时经营的营业税时,不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而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