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指南
一、政策篇
1、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5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三处内容:一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扣缴申报;三是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自行申报的范围。
2、税法规定:以上五种情形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超过12万元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年所得的范围
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超过12万元的,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规定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中包括以下项目,可不计入年所得的范围
(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免税所得:
a.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b.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它补贴、津贴;d.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e.保险赔款;f.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g.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h.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的其他人员的所得;i.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篇
1、申报表的取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取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1)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各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
(2)从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免费下载(应以A4纸张横向打印,一式两份)。网址为www.tax86533.net
(3)对于自行纳税申报人员较多的单位,由扣缴单位统一向地税机关领取,并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放。
2、申报表的填写
纳税人应逐栏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各项年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全年取得的工薪收入减除前述不计入年所得计算范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和“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总额计算,即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填写。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一般按照个人全年取得的收入额计算填写,不得减除个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一般按照个人全年取得的租赁收入额计算,
不得减除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收入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计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对于一次取得多年利息收入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年度的所得计算。
3、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个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有效申报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3)委托代理申报的,还应附报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4、申报地点和申报时限
(详见文件下方)
5、申报方式
(1)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
(2)通过邮寄方式进行申报。
需提醒纳税人注意:
(1)对于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只能采取第一种申报方式,即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您的纳税申报。
(2)对于不涉及税款补缴的,您可以选择以上两种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对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法律责任篇
1、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未如实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申报地点和申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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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纳税 申报的情形 |
申报地点 |
申报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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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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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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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内两处取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
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
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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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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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1、 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地点。 (1)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2)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3) 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3、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 |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2、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3、除上述情形外,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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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
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
注:1、纳税申报地点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税机关备案;2、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