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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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专栏
减免税管理
申请减免、退税 1、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 2、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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