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税务登记
一、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经批准经营期限在60天以内的纳税人,应自领取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证件之日起7日内,非常设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接到批文3天内或每次演出前2日内,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开展涉税业务的,应自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暂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单位,应在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税款合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的地方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变化之一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执业证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报表》,申请办理变更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二、持证人(即地方税务登记证,下同)因生产、经营、业务场所变动而涉及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改变的,应持有关证明,到原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并责成申请变动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结清税、费、金,缴销发票,收回其发票领购簿(地税)、代扣税凭证和地方税务证件等。纳税人凭地方税务机关签发的迁移地方税务登记通知书,到迁达地的广州市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登记机关的受理点重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持证人因生产、经营、业务场所变化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的,原地方税务登记机关在对其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向迁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递解纳税人迁移通知书,由迁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迁出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书上注明。
注销税务登记
一、持证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宣告终止之日前,或在被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注(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证件之日起1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二、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地方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地方税务登记申请、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地税)和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地方税务登记手续。
扣缴义务人、代征(售)单位申报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参照上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