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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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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申请人按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领购发票。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本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与数量交纳1万元以下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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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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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但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从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拆本使用发票;不能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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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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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发票丢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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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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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缴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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