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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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专栏

   

沂源县地税局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车辆管理,合理调配使用车辆,保证车辆安全,减少费用支出,更好地为全局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车辆购置管理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车辆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购置。

    二、车辆使用管理

    1、实行车辆调配使用制度。局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各科室用车原则上使用分管局长的车。对全系统车辆,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原则上用车单位需提前一天写出用车申请(特殊情况除外),办公室要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报分管局长批准,填写派车单。出县城车辆,司机一律凭《派车单》出车,外单位和私人用车经局长同意后,办公室方可派车(个人用车按里程结算费用,由个人负担,标准按0.80元/KM执行,单程计算,费用于用车的次日缴足)。

    3、每周一至周五晚,每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实行车辆轮流值班制度,保证值班用车。

    4、实行定点存放和车辆往返登记制度。全系统所有车辆,返回县城后,一律到县局露天停车场指定地点停放,并由驾驶员到县局传达室进行车辆往返登记(一、二分局、南麻分局车辆停放于各自院内车库),任何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开回家中或私自停放。县局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停放和进行登记者,给予批评和一定经济处罚,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5、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办公室及各单位要将各车辆的出车情况、行驶里程、维修费用、油料消耗、安全保养、违章处罚等做好记录,记入车辆档案,并将各运行情况定期向领导汇报。

    6、车辆转让、报废处理必须报县局批准,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因过户手续办理不及时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均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7、摩托车使用与管理

县局配发给各分局的摩托车,要定点存放于分局院内,不准公车私用和私自存放。如发现违规行为,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8、车辆行驶路线

    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无特殊情况,各出发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准走高速公路,否则各项费用由用车人和驾驶员负责。

    三、车辆的维修保养

    1、实行定点维修。办公室本着提高维修质量、节约经费支出的原则,已考察确定东方汽修厂、文军修理厂为定点维修单位,办公室应时常征求驾驶员意见,了解情况,随时对定点厂家维修服务质量做出评价,以确定新的定点维修单位。

2、车辆日常维修与养护实行《派修单》制度。维修时要根据申报的项目进行修理,并按办公室与维修厂议定的价格结算。县局车辆,须先由驾驶员申报,县局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经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如果发现申报维修项目以外的故障,须先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行修理,否则费用自负。特殊情况下(仅指车辆出发在外地出现故障,不能行驶时),报县局分管局长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维修厂修理。分局车辆,须经分局长审核批准,费用各单位自行负担。

3、车辆大修

县局机关车辆,经驾驶员、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字,分局车辆经驾驶员、分局局长签字后,一一列明维修项目,由办公室组织各家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竞标,据此确定车辆大修点。根据维修费用的大小,按审批权限层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修理。分局车辆大修费用,由县局、分局各负担50%。

4、车辆维修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每年公布一次并存档。对送修车辆的维修费用结算单,驾驶员必须严格审核签名,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改变维修地点。对不按规定维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县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

    四、燃油管理

    1、实行定点加油和加油登记制度。县局车辆加油时,到办公室开具加油票,到指定地点加油。加油票须由驾驶员签字、经办人签名,否则油票不予确认。油票单车计量,办公室分管主任定期核对,随时测量车辆里程表以分析与用油量是否相符。若发现不正常用油情况,要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2、外单位来车一般不予安排加油,特殊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批,并由经办人签名。

    3、外单位借用车辆,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加油。

   五、奖励与责任处罚

  (一)奖励

对全年从事驾驶工作安全无事故的专职驾驶员(含正式职工、临时用工),年终一次性奖励安全责任奖500元。

  (二)责任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在按交警部门处理决定执行的同时,县局再作如下处理:

    1、取消年度安全奖。

    2、造成人员伤亡、重伤或者年内发生两次事故者,对正式职工驾驶员停止其驾驶工作,临时工驾驶员予以辞退。并按照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承担一定比例的经济损失。

   (三)其他奖惩按照《沂源县地税局驾驶员管理制度》和《沂源县地税局驾驶员工作考核办法》执行,按月考核,按季兑现。办公室应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六、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1、《沂源县地税局派车单》

    2、《沂源县地税局车辆维修单》

    3、《沂源县地税局加油票》

 

 

沂源县地税局派车单      NO:

          

用车单位

 

 

用车缘由及出发地点

 

 

出发时间

 

 

用车时间

 

 

乘车人数

 

 

行驶里程数

 

 

派车车号

 

 

   分管领导签字:           分管主任签字:            驾驶员:

 

沂源县地税局车辆维修单      NO:

    车号:                              

项目

 

 

 

 

 

 

 

 

 

修理费

 

工时费

 

合计

 

分管局长

 

分管主任

 

驾驶员

 

             

 

沂源县地税局加油票      NO:

   车号:                                       

种类

规格

数量

备注

 

 

 

 

 

 

   分管主任签字:             经办人:            驾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