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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沂源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源地税函〔200769

 

 


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餐饮业经营持续火爆,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是在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却存在着极不正常的现象,据调查多数餐饮企业在账面上长期亏损或微利,企业所得税连年零申报。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会计核算不实,白条入账情况大量发生,收入少入账,成本、费用虚增情况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核实;二是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粗放,没有进行有效的纳税评估,不了解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三是明知纳税人经营状况与申报情况不相符,但由于责任心不强,管理手段单一,检查浮于表面,难以发现纳税人财务核算及所得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餐饮业企业所得税的低税负或零税负与其实际经营效益的巨大反差,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切实加强餐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市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议精神和县局领导指示,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依法治税,切实解决餐饮业存在的实际经营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明显不相符的突出问题,堵塞税收漏洞,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二、对目前实行查账征收的餐饮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须积极配合县局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对其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情况进行调查、审核、评估。对确认会计核算正规,账证健全,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申报计税依据真实、准确的,纳税评估管理部门依此出具评估确认结果和征收方式建议,报经局长批准,税收政策管理部门备案后,对其继续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一律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确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会计核算和税基管理,严格税前扣除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餐饮企业,一律实行按营业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饮食服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15%执行,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饮食服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按18%执行。要切实加强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管理,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系统的纳税人,要按月对纳税人营业税申报信息、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以及料、工、费等支出与实现营业额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要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预缴管理,严禁只核定税款而不组织税款入库的违法行为发生。

四、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餐饮经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要按上述规定办理,县城城区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15%执行,其他的按10%执行定。对兼营住宿和娱乐等服务业务的餐饮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要按照其主营项目确定其相应的应税所得率。

五、县局决定把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希望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考核,确保餐饮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取得实质性突破。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落实,纳税评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二、三、四条要求在9月28日前完成纳税评估和征收方式的调整及税款补征入库工作,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于9月28日前报县局政策法规科和征收管理科。

 

 

                          二OO七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 加强 企业所得税 征管 通知 

  沂源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1日印发

打字:周玲     校对:政策法规科  朱万宝     印3份

 

 发布单位:沂源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人:王伟     审核人:孙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