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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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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税事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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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税事项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 为加强全市地方税减免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65号)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我市地方税收涉税事项审批权限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 (一)营业税 对省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营业税减免,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营业税减免,由所在区、县地税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市地税局备案。 (二)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用的原油,免税,由市地税局审批。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省地税局审批。除上述企业和项目外,各区县地税局管理的年度减免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层报市局、省局审批;各区县地税局管理的年度减免税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地税局直接审批,报市局备案。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额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层报市局审批。报批额度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授权各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区县地税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 3、税前弥补亏损。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由市局各征收分局审核;区县地税局管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由区县地税局审核。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跨省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市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跨区县(虽在同一区县,但由市局征收分局和区县地税局分别管理的,视同跨区县)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和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市地税局审批;其他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由所在区县地税局审批。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省级企业及其与市、地级以下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层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市属企业及其与区县级以下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层报市局审核确认;区县属以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区县审核确认。 6、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1)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核确认权限:省属企业所有技术开发项目、其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确认;市属企业所有技术开发项目、其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核确认,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核确认。 (2)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省属集团公司、跨市地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省地税局审批;市属集团公司、跨区县(虽在同一区县,但由市局征收分局和区县地税局分别管理的,视同跨区县)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市地税局审批;其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区县地税局审批。 (四)个人所得税 区县地税局年度减免个人所得税税额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区县地税局年度减免个人所得税税额5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市局各征收分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报市局或层报省局审批。 (五)房产税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修建的房产,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年度减免房产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市局各直属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以及区县局管辖的年度减免房产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企业,层报市地税局审批;区县局管辖的年度减免房产税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各区县局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年度减免房产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由所在区县地税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年度减免房产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区县地税局直接审批,报市地税局备案。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年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由省地税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年度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纳税人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所在区县地税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地税局,由省局审批或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七)其他 上述税种及其它税种的法定减免、其他政策性减免及其他涉税审批事项,由各区县地税局、市局各征收分局按有关规定办理。 高新区分局有关涉税审批事项,仍按淄地税发[2001]58号文件精神办理。 二、强化措施,切实规范和加强审批事项的管理 (一)涉税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审批,不得越权违规审批。 (二)所有的减免税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采取集体审批制度,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严禁个人决定减免税事项。 (三)明确责任。对所有涉税审批事项,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发现把关不严、审查有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及时将涉税审批事项纳入税收会计核算,并做好日常分析和统计工作。各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5月20日前将涉税事项汇总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涉税
审批 权限
通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6日印发 打字:韩娟 校对:税管科 赵亮 印12份
发布单位:沂源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人:王伟 审核人:孙富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