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全局概况

工作动态

办税指南

网送税法

制度公示

12366专栏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税审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淄地税发〔2003〕159号

————————————————————————————————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涉税审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涉税审批事项管理,经市局研究,现对涉税审批工作中资料报送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涉税审批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营业税减免税

1、报送时间: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局。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营业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8)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贸易发票复印件;(9)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10)其它材料。

(二)资源税减免税

1、报送时间: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局。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资源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7)遭受损失时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的确认材料;(8)企业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9)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10)其它材料。

3、工作要求:

1)资源税纳税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损失的,必须及时通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主管地税征收机关须派出两人以上,对资源税纳税人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认定,并做好书面记录。

2)对资源税纳税人发生的各种损失,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应责成其提供损失清单,按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进行分类,按现行管理权限,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3)纳税人应及时将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的损失,如实登记有关账簿,建立记录,以备查验。

4)未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进行损失评估认定,或未将损失情况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或未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登记账簿的资源税纳税人,其资源税减免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退回,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不得受理上报。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1、报送时间: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局。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8)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9)针对不同类型减免还应报送如下资料:

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并申请选择从下年度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应提供证明;

劳服企业:劳服企业证书复印件、劳服企业从业人员名单;符合劳服企业标准的县以上工会部门办企业,需报县以上工会部门颁发的《富余人员证明书》及税务机关认可的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名单;

福利企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福利企业年检证明、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本结构证明;

校办企业:校办企业证书复印件及学校隶属关系证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报送单独核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开始生产经营时间证明、省以上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年检证明

受灾企业:应报送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产损失明细表及保险部门的赔偿证明或无保险证明、受灾时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的确认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应报送省级以上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个人所得税减免税

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报告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8)其他材料:残疾人员所得减免应附残疾人员证书;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或社区就业证)。

(五)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1、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申请表;(4)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7)规范有效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8)其他材料。分具体情况,还应报送如下材料: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物品清单、企业内部审计机关和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审核证明、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的,应出具有关的赔款证明;对毁损、报废的车辆,还应附保险公司或交通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坏账损失: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对方企业破产(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倒闭、撤销或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材料。

非常损失:应由企业说明原因,并提供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证明,无赔偿证明的,由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予以说明。

2、有关要求:

1)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企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而有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税前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整所属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2)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时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是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

1、报送时间:企业申请确认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7)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表;(8)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回执;(9)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10)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11)其他材料。

(七)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1、报送时间: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核确认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需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和次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技术开发预算和决算。

2、申报材料:

1)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纳税人书面请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其他材料

2)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纳税人书面请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纳税年度技术开发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其他材料

(八)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1、报送时间:每年的7月至11月报审批机关。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6)下半年预计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7)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说明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8)摊提企业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清单;(9)总机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10)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11)其他材料。

(九)房产税减免税

1、报送时间: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局。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应上交各税及其他款项情况表;(7)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8)其他材料。

(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

1、报送时间: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局。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应上交各税及其他款项情况表;(7)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8)其他材料。

二、关于《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问题

根据质量管理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从2003年度起,基层税务主管人员必须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审批事项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制《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对纳税人各类涉税申请审批事项(包括区县局审批、市局各直属征收分局审批),经基层地税机关主管人员调查核实,纳税人上报材料真实、实际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将此报告表作为基层主管地税征收机关附件之一同时上报相关机关。

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及执法责任制要求,及时批复或转报,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免税,不得拖延报送。所有上报涉税审批事项应确保材料齐全、情况属实。报送不及时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依照执法责任制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市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涉税  审批  要求  通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9月16日印发 

              打字:韩娟    校对:税管科  赵亮    印12份

 

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

 

 

涉税审批事项名称

 

涉税申请审批理由

 

税务机关调查人员

 

 

调查核实情况:

 

 

 

 

 

 

 

 

 

 

 

 

 

                                    调查人员: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

(盖章)

 

 

主管地税征收机关负责人签名:

 

       

     

 

 

 发布单位:沂源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人:王伟     审核人:孙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