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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通知
2007年11月26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淄地税发[200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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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等3个文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4]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前段所得税审批管理调研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及时转变工作思路

今年,《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取消、下放了23项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省地税局又大幅度下放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权限,并对企业所得税取消和下放的审批审核事项后续管理提出了具体明确规定。这是新税制以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研究文件规定,切实把握政策变化对本单位所得税管理工作带来的影响,转变工作思路,积极做好各项涉税审批审核调整后有关工作的衔接。要通过网上地税局或在征收大厅进行公告及其他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使纳税人尽快了解熟悉有关取消、下放的审批审核事项及其后管理规定,掌握操作规程,确保2004年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管理,严格审核审批

此次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审核事项调整工作,政策性强,内容多,影响面大。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研究涉税审批审核事项改革的具体方案,制定有效的后续管理意见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一是对仍保留和下放的涉税审核审批事项,要继续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等政策文件规定进行办理。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意识,加强审核审批管理,确保各项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合法有效。各类审批审核必须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为依据,严格依法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更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各类审核审批事项一律实行集体审批制度,严禁暗箱操作,违规办理。要正确处理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工作与税务代理关系,严禁以税务代理代替自身执法行为。为保证涉税审批工作规范有效,各级要配备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从事所得税涉税审批审核工作,对业务水平低,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造成工作失误的所得税岗位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二是对已取消的涉税审批审核事项,基层地税主管机关要及时转变管理模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纳税人发生的已取消审批审核事项,要对其申报或备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合法。要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做好相关事项数据信息资料的统计、分析、上报、保存工作,为本级管理和上级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所得税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核审批违规行为。市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局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涉税审核审批违规问题,根据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追究主管人员、分管领导、单位领导的责任。同时市局把各单位企业所得税审批审核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进行重点考核。稽查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人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的检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法或违规处理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对仍保留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各区分局、县局、高新区分局企业所得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层报市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分局、县局、高新区分局审批;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一律报市局审批;高新区分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市局授权高新区分局审批,但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局备案。

2、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各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层报市局审核确认。

3、总机构税前提取管理费

跨省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市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省局审批;跨区县(虽在同一区县,但由市局征收分局和区县地税局分别管理的,视同跨区县)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和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市局审批;其他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由所在区县局审批。

4、税前扣除财产损失

各区县局管理的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报批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层报市局审批;3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高新区分局管理的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由高新区分局审批。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一律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如文

 

二○○四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审批  管理  通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9日印发  

打字:魏萍    校对:税收管理二科  赵亮    印12份

 

 发布单位:沂源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人:王伟     审核人:孙富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