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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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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县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工作操作规范(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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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稽查选案 1、
确定稽查对象 2、
进行受案登记 3、
下达稽查任务 二、
实施稽查 1、
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1)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除不需提前下达检查通知情况外,一般提前1-2天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实施税务检查时,必须二人以上; (3)在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同时,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填写出示证件记录; (4)需要调帐检查的,下达《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收到帐簿资料时填表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5)检查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填写《税务检查专用证明》,与《税务检查证》配套使用。 2、
检查取证 3、
补充立案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予以补充立案。 (1)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
未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2万元(包括2万元)以上的。 (3)
私自印刷、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 (4)
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4、
报告检查情况 5、
处罚告知 三、
稽查审理 四、
稽查执行 五、
税务稽查档案管理
发布单位:沂源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人:王伟 审核人:孙富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