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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四小税

  • 房产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不涉及农村。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依据房产税计税余值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

  •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财产租凭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适用的税率为1‰;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帐簿,其税率为0.5‰;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的规定税率为0.3‰;借款合同的税率为0.05‰。

  •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高青县境内的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县城税率为2元/平方米,乡镇税率为1元/平方米。

  •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所在地,是指单位的经营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以及个人住所所在地。

车船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年税额规定如下:大型客车300元/辆,小型客车为260元/辆,三轮摩托车为72元/辆,地轮摩托车为56元/辆。

乘人汽车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客车,其余为小型客车:一是车身重量加载客重量起过4.5吨;二是载客人数超过20人的;三是车辆长度超过6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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