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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建筑业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税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方供料”)行为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质效,实现全市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甲方供料”,是指在建筑业劳务(装饰业除外)发生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建筑工程用材料的行为。 第三条 对甲方供料的建设项目,按工程项目进行税收管理。 第四条 甲方供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信息(名称、位置、开工、完工日期、合同签定日期及甲方供料金额等) (二)建设单位信息(名称、税务登记号、电话、联系人等) (三)施工单位名称 (名称、税务登记号、外管证、电话、联系人等) (四)税款缴纳信息(税款缴纳时间、金额、缴纳方式,委托代征、自行申报或代扣代缴) 第五条 对甲方供料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实行双向报告制度。 建设单位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设单位拨款、供料情况报告表》,分项目、分施工单位申报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情况以及提供工程材料等情况。 施工单位除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外,还要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地点、项目预(决)算额、工程进度、收款收料情况、营业税缴纳情况等内容。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收管理员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巡查巡管工作,按月核实双向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加强建筑业发票管理,完善“以票控税”制度。对建筑业纳税人发票开具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为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 (一)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 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三) 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四) 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及外地施工单位,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建筑业发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材料视同拨款,应按月按拨付材料金额向施工单位取得建筑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列支凭证。施工单位应按月就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甲方供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委托建设单位在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用材料时,按材料金额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第九条 严格落实“票表比对”工作制度。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自开票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时,要认真开展“票表比对”工作,全面核查甲方供料纳税申报情况、发票开具情况,对比对异常情况,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 加强对税款的扣缴管理,建立健全总承包人在拨付工程款时对所涉分包金额全额代扣税款制度,确保建筑业劳务代扣税款及时解缴。 第十一条 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税收清算制度。施工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清算、项目注销手续。税费清算的内容包括:收入确认、发票开具、税费款结算、登记注销、办结其他涉税事项。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完善甲方供料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对涉及甲方供料行为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第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监控机制,确保甲方供料依法足额纳税。主管地税机关要结合项目登记的有关信息及双向申报有关资料,建立甲方供料预警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确保甲方供料行为足额纳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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