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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12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3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就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3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31(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083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31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上述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精神,切实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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