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审批流程
一、审批权限:县局局长审批
二、工作时限:限时40日
三、传递关系:
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基层分局税源管理岗——基层分局局长岗——区县减免税管理岗——区县税收管理科长——区县主管局长——区县局长——区县减免税管理岗——办税服务厅——纳税人
四、程序和时限:
1、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受理纳税人申请,对附送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填制《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1日内上报基层分局税源管理岗;现场审核资料不全的即时一次性告知或填制《补正行政审批资料通知书》5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基层分局税源管理岗人员于5日内审核资料、实地核查,录入《涉税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提出调查意见,上报分局长岗 ;基层分局长岗于2日内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同时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电子章退回税源管理岗岗,由税源管理岗于2日内上报区(县)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岗;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同时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电子章,退回办税服务厅,由文书受理岗负责填制《不予批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3、区(县)局减免税管理岗收到税源管理岗上报的资料于6日内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区(县)局税收管理科长岗,对数据不准确、内容不真实的减免税资料通知税源管理岗2日内补齐上报。区(县)局税收管理科长岗收到减免税管理岗上报的资料于2日内审核,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岗。
4、主管局长岗2日内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局长岗,局长岗对符合减免税政策的于1日内依据局长办公会意见签署意见,并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退回减免税管理岗;对不符合减免税政策的签署意见,并在《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电子印章退回减免税管理岗。
5、减免税管理岗将局长岗退回的减免税申请审批于5日内传递文书受理岗。文书受理岗依据减免税管理岗退回的申请审批表于5日内排版打印加盖电子印章的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有关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再就业优惠证》;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5、《承诺书》
6、《下岗失业人员》及纳税人申请报告
7、《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表》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建立健全六种管理制度,加强对减免税审批项目事前控制、事中监控、事后监督
1、建立现场核查制度,做好对纳税人优惠申请的核实
对纳税人提出的优惠申请,各行政审批执法岗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受理、审核、核实、审批,特别是税收管理员(基层分局税源管理岗)必须到现场进行有关事项的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必须两人以上,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对纳税人申请项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制《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和《承诺书》。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要求如实填写《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其中“调查核实情况”栏要写明如下情况:(一)申请单位人员情况,包括申请单位法人(或个体工商户)是否是下岗失业人员、职工总人数、吸纳下岗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在岗从业情况、下岗失业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审验相关证书情况(包括证书的真实性及是否已享受优惠政策);(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从事的行业、经营地址、房屋来源及面积、核定的发票用量情况、个体工商业户的分税种定额核定情况;(三)政策依据和初审意见。调查核实人员要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特别强调:所有申请办理享受下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与吸纳的下岗人员都要签写《承诺书》。通过以上措施加强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审核审批。
2、建立严格的跟踪监督机制和定期检查制度
各征收分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事项做好日常管理监控检查工作。一是对已经审批的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发票管理岗要结合纳税人缴验发票情况按月监控申报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对超过限额的要严格按规定征收税款,并通过税源管理岗及时调整定额,做好有关台帐记录工作。二是对已经审批的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定期检查,最少要一季度检查一次,检查要填制《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检查表》,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并对季初10日内上报检查情况及表格。
3、建立严格的发票领购制度
对使用地税发票的享受下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严格领购手续。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除持有《发票领购簿》外,还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方可发售发票。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一次核定领购量不得超过其相同经营规模纳税人的月发票使用量的一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发票违法行为,特别是出借、出让、代开发票行为,每次罚款额不得低于5000元,并可做出暂停其使用发票的决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代开发票的,代开时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相关业务证明,税务机关方可为其开具发票。
4、实行审批负责制度
对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行审批责任制,即谁审批的谁负责。如果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出现不应享受优惠而审批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不再享受优惠而仍然享受、发票存在严重的出借、出让、代开等违法行为,除对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对核实、管辖及审批该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员、基层分局长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5、实行回避制度
税收管理员、基层分局长不得管辖与本人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之一的纳税人。
6、借助综合治税组织,建立减免税信息比对、协查制度
利用审批中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再就业优惠证》,与工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定期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及工商部门审批享受减免管理费的下岗职工名单,与我局审批信息相核对,发现情况不一致的,及时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
七、涉及文书及式样
1、《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
2、《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
3、《补正行政审批资料通知书》
4、《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
5、《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申请审核表》
6、《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台账》
7、《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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