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税收管理秩序,提高征管水平,确保我局建筑业、房地产业的专业化税收管理顺利实施,结合现行应用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软件,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税收管辖问题
1、销售不动产税收管辖问题
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或个人销售不动产税收管理由各管理分局负责。
2、建筑业税收管辖问题
(1)在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应办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及直属局所属企业或外来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由直属局负责,其他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由各征收分局各按其管辖范围负责管理。
(2)财政局、建设局、水务局、公路局、交通局、国土局、淄博市黄河河务局、高青县黄河河务局等单位的税收管理由直属局负责。
(3)对属于直属局管理的工程项目,自项目开工后次月10日内,直属局未纳入系统监控或未向政策法规科上报相关信息的工程项目,各征管分局采集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核实后转直属分局管理,实现税款统一由直属局负责征收入库。季度结束前25日内由政策法规科进行核实,按实际入库税款的50%计入征收分局税收任务。
二、明确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职责问题
依据市局文件要求,结合现在的应用软件和前期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题,现将具体职责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1、信息采集
(1)工程项目基础信息采集
一是征管科每月10日前负责将综合治税工程项目采集信息传递直属局;二是各征收分局依据上述第一条规定采集项目信息上传政策法规科,由政策法规科审核后传递直属局;三是直属局对全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按月进行巡查,对发现的应登记未登记项目,采集相关信息。
(2)工程施工进度信息采集
对建设单位每月拨款、供材等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及每月施工企业信息采集、核对工作由直属局负责,此项工作在每月月底前结束。
(3)信息发布
月初10日内,直属局负责将上月新增工程项目信息上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核实后通报各征收分局。
2、项目登记
对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工作,由直属局负责核实有关建筑安装合同、规划许可证等资料,进行项目登记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
对房地产业项目的登记工作,由纳税人自行登记后传递给直属局税源管理岗进行审批,保存相关的项目资料。
3、建筑业纳税申报
(1)对财务健全、核算真实,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建安企业开具发票时,按营业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其他税收依照税法规定采取查帐征收。
(2)对财务不健全、核算资料不真实,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时,除按营业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外,按营业收入金额的1%预征企业所得税。
(3)对借用企业施工资质不纳入企业财务核算的个体施工队、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等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开具发票时,除按营业收入金额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外,按营业收入金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建筑企业到本县以外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于“异地”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按月填报《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并附送相关资料。
4、建筑业发票管理
对属于直属局管理的工程项目,一律纳入系统监控管理,在纳税人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全部通过软件系统开具,不得在征管系统中开具。此项工作由征收科负责。
(1)对于已进行登记管理的工程项目,办税服务大厅应依据直属局填开的《项目审核审批表》开具完税证及发票。
(2)对于应登记而未登记(主要指工程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办税服务大厅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各基层征收分局管理的工程项目,开具发票时暂定于在征管系统中开具,不得通过《建筑业全程监控系统》开具。
5、项目清算及注销
在工程项目竣工清算后,直属局负责制作工程项目清算报告,并附工程决算书、发票开具明细、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上报政策法规科审核后,进行项目注销。
6、违法行为处罚
对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未按规定索取发票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由直属局以县局名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对属于纳入县政府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的单位,月底前直属局将建设单位的违法事实传递给征管科,征管科月初10日内负责传递给高青县政府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予以考核。
7、外出施工项目税收管理
依据财税[2006]177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建筑企业到本县以外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应于申报期内就其外地施工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直属局负责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催报和数据汇总审核工作,并按季对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催缴入库;对《外管证》管理要建立电子档案,开具有效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季度,并对其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查验。对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或申报数额不足的,不得为其开具《外管证》,并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公司进行税务管理。
8、档案管理
直属局负责分户建立分项目建筑业档案,分户建立房地产业分楼座档案。
以上规定纳入县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负责任,造成漏征漏管或流失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县局以前下发的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和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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