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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淄地税发[200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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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的通知
各(区)县地税(分)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房产管理部门应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半年缴纳一次,对个人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可按次缴纳。按月缴纳的,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缴纳;按季缴纳的,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缴纳;按半年缴纳的,于四月、十月的十五日内缴纳;按次缴纳的,于每次月份终了后十日内缴纳;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区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征收分局核定。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以下文件规定废止:
淄博市税务局(87)淄税三字第3号文第三十五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地税发[2005]13号文件;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地税函[2004]57号文第九条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 通知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印发
打字:魏萍 校对:税收管理一科 张明亮 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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