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有很多优惠政策是给予新办企业的,因此,准确地界定新办企业成为落实好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所在。
对于新办企业的界定,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工商变更登记内容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需要强调的是,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的新办企业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从无到有新组建起来的企业,具体时间上,就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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