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纳税指南-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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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销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需要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迁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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