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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烟叶税暂行条例》

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6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5月9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制定烟叶税暂行条例,是落实取消农业税的工作部署,替代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中央关于2006年取消农业税的决定,《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于今年1月1日和2月17日相继废止。由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是在烟叶收购环节向烟叶收购单位征收,并不是由农民缴纳,从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烟叶生产出发,国务院在废止征收农业特产税规定的同时,决定对烟叶收购征税的办法另行制定。《烟叶税暂行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提供了对烟叶收购征税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持了烟叶产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此次颁布的《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本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在烟叶税的征收管理方面,《烟叶税暂行条例》规定,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天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管税务机关核定。烟叶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指出,烟叶税与原烟叶农业特产税相比较,二者之间有四点变化:其一,烟叶农业特产税仅是农业特产税下的一个品目,而烟叶税则上升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其二,烟叶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部门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而烟叶税将全部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其三,烟叶农业特产税的征收包含正税和附加两个部分,而烟叶税将只征正税,不征附加;其四,烟叶农业特产税属于农业税收的范畴,因此其征管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而烟叶税是一个独立的工商税种,其征收管理将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及《烟叶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作为烟叶税的"前身",我国的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近年来一直保持着稳步增长的态势。2004年我国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为39.7亿元,2005年全国烟叶农业特产税收入为49.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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