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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税收“十二字”的科学内涵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新一轮税制改革提出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十二字”战略方针要求。然而,“十二字”战略方针要求,完全会因为制度、观念、思维的惯性,以及既得利益群体的有意歪曲,或者贯彻落实人员的综合素质等等原因而被曲解或者浅表化,甚至妖魔化,背离“十二字”方针的本质精神,南辕北辙,错失中国税制改革的历史性机遇。可见,正确认识和解读税改“十二字”方针的科学内涵与本质精神,是切实贯彻落实的逻辑前提。

                 大道至简:“简税制”的科学内涵

    因为税制是税收治理的各种规范的总和,通常由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税收减免及违章处理等要素构成,所以关于“简税制”,人们会习惯性地从减少税种,清理不合理的税种,不重复征税,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申报程序,降低征税成本,压缩机构,精简队伍等方面思考。由此得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就是要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同时降低税率,简化征纳程序;完善消费税,对消费税的税目进行有增有减的调整,统一企业所得税制,降低税率;改革地方税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通过改革使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与税权相一致;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改革城镇建设税;改革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最终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等等。应该说,对“简税制”做上述解读不能说没有道理,也不能说完全错了,但这一理解在笔者看来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陷,至少得承认,其解释仅是浅表性的、习惯性的,未触及税制改革的本质内涵。

   “简税制”就是要在建立纳税人主导型税制方面有所作为,逐步趋近税制的大道,抵制税收相对主义思维惯性的规制,为税收收入建立收入绩效评价与监督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高速“刹车”机制,也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立稳固的动力机制。“简税制”就是要坚持己他两利原则,使税制越来越公平。

    总之,收多少税,向谁收税,在哪里收税,收的税干了什么,效果怎样,等等,根本说来,应当由纳税人直接或间接的说了算。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新的科学发展观,这才是“简税制”的真正内涵。也只有在这一内涵的前提下所进行的诸如减少税种,清理不合理的税种,不重复征税,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简化申报程序,降低征税成本,压缩机构,精简队伍等等“简税制”改革,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更好地控制中国税制存在的系统误差。

               宽能容众:“宽税基”的科学内涵

   “宽税基”中的“宽”作为动词,有“放宽、拓宽、拓展”的意思,作为形容词,有“不严厉,不苛求”的意思。税基通常是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包括实物量税基和价值量税基两大类。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税基的宽窄直接影响到税额的多少,而税基与征税对象的数量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联系表现在税基直接是征税对象数量的表现形式,其区别表现在,有的情况下,税基只是征税对象数量的一部分。而且税基与“税源”、“税本”也有着密切的关系。这样,“宽税基”就与“税源”、“税本”的开发、保护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由于税收是社会管理者依据社会公共权力,向利害社会公共资源的法人或自然人征收一定社会公共资源占有费用的活动。因此,从“宽”的词义而言,“宽税基”意味着对一切利害社会公共资源获取财富的法人或自然人的行为都应该征税,它拓展的极限就是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的成本。在税制皈依大道后,“宽税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为社会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再生产提供足够的资金,保证社会公共资源存量的规模和质量,增量的可持续提高,从而为广大纳税人继续创获财富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资源,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社会公共资源之间的健康优化,比如自然物质资源(自然矿产等等)、人为物质资源(道路等等公共设施)、自然人际资源(人口规模、素质等等)、社会治理资源(制度、政策设施等等)之间的优化,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政治、经济体制的创新与改革,加快公共设施建设,保护生态平衡,从而推进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同时,“宽税基”的意义在于,可以使更多的潜在纳税人变为实在纳税人,对塑造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正因为“宽税基”有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客观依据,所以,“宽税基”的前提是不能伤害“税源”与“税本”。

                轻敛得财多:“低税率”的科学内涵

   “低税率”中的“低”是指“降低”。就是说,新一轮税制改革要降低税率。

    唐朝李翱说:“人皆知重敛可以得财,而不知轻敛之得财财愈多。“如此看来,降低税率可能带来收入减少的担心实属多余。“大道低回”,事物的发展总是在螺旋式的升降中运动发展的,税率的升降实际上是这种发展规律的晴雨表。

   目前“低税率”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操作层面,因为,尽管就整体而言,大家可能都同意降低税率,但具体说来,应当降低哪些税种的税率?幅度多大最佳?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艺术问题,它不但直接关系着社会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品质,也直接关系着不同纳税人之间利益的得失和社会的稳定。总体而言,减税是大势,大势不可违。但从我国现有税制的结构与税率看,新一轮税制改革要降低税率的税种首先应当是增值税,关税和所得税。增值税降低税率的空间和可能性较大,而且降低增值税税率所暗含的税制结构性调整的意义不可忽视,它会为中国未来建立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奠定基础。而其税率降低的幅度,笔者以为,未来应该在7%-12%之间选择,即将增值税税率降到5%—10%;关税税率的降低是不可选择的,降低税率是有时间表的,因为有WTO的承诺在先。所得税应该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中降低税率的主要税种,一方面是因为所得税降低税率的空间较大,另一方面,因为在目前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所得税的收入压力不是很大。另外,所得税税制税率的设计上确实存在不少缺陷。而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应当多管齐下。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应当减到25%左右,甚至20%左右,同时应当提高折旧率,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列支等;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应当以拉大超额累进税率的级距、增加生计扣除、提高每月的最低扣除额为主要的降低实际税负的方式,实现所得税的公平目标。笔者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每月的最低扣除额应当以1500元为妥。至于农业税,从中国的实际看,不是一个降低税率的问题,而是一个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该不该设立的问题。而营业税税率的调整空间似乎很小,基于保护公共资源开征的消费税应当有增有减。社会保障税、遗产税、燃油税等等,不是一个降低税率的问题,而是一个应该尽快开征的问题。

               严不为戾:“严征管”的科学内涵

   “严征管”中的“严”有“紧密,没有空隙;不放松,认真;郑重,庄重”等含义。顾名思义,“严”就是说,在税法既定的前提下,征管水平决定着税制的效率和税收职能的实现。如果征税权力合法的话,再严格的执法及征管,都不是罪过和暴恶。这就是“严不为戾”的意思。“严征管”其实是税务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口头禅,它通常是指按照税法“应收尽收”。具体说,“严征管”意味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涉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不能徇私舞弊,法外论情。就征税机关而言,要严格遵守税法,执法不偏离原则,坚持原则;就税务人员而言,执法要严肃正直,勤政廉明;就监察机关而言,对违法乱纪的税务人员要严厉苛察,严格实行错误执法责任追究制;对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要严厉处罚,等等,必须是税法落到实处。而在严格征管中,“严征管”也意味着必须发挥现代科学技术的作用,借助现代科学技术的强大作用,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

   “严征管”的背后是征管不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尽管税收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征管不到位是最明显和主要的原因之一。在未来的中国税收事业中,“严征管”的首要措施应当是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发挥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作用,这其实是未来中国税收“严征管”治税举措的主要内容。

    总之,“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十二字真言”是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税改“十二字”方针“四个”目标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其本质在于贯彻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新发展观,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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