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责任制简介
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及特点
1、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涵义:对执法责任制涵义的理解,不同的专家学者、政府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说法不同。目前大体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法责任制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的职权,明确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过错责任追究的法律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执法责任制就是把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按其调整的法律关系确定执法主体,明确执法责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使执法活动实现规范化的制度。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追究违法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的制度。
执法责任制应包含两层基本意思:一是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正确履行法定的执法职责;二是规定不正确履行执法职责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也是我国许多法律、法规中,比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所体现的意思。
综上所述,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涵义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将主管执行与协助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执法人员,对执法行为进行考核和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相应责任,从而促进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实施的一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它既是依法治税基本原则在税收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和落实,也是对新征管法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实践和细化,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
(1)内部行政规范性。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由税务机关制定的、在税务机关内部实施的一个税收管理制度。由于这一制度制定和实施的主体都是税务机关,而且其制定既不需要经过相应的产生程序,也不需要相关法律的授权,更没有对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新的规定,它是整合原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手段,达到保证税务机关及其税收执法人员严格认真地履行税收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因此,它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当然更不是一种道德规范,而仅仅是一种行政性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对象也只能是税务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人员,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没有任何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效力范围只限于税务机关系统内部,因此,它是一个税务机关内部的行政规范。
(2)监督制约性。对税务行政管理的约束规范包括多方面,但税收执法责任制仅对税收执法行政进行约束。它是一种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制度。首先,税收执法责任制对税收职权的分解渗透于税收征管查等各个环节,并对税收执法行为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使税务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中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作参照,有利于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也有利于税务执法人员及时纠正执法偏差,是一种税收执法中的制约制度;其次,税收执法责任制中规定的税收执法的奖惩标准、考核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内容,是实现依法治税所不可缺少的具有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功能的执法监督体系,时时监督着执法者的执法行为。
(3)实施的强制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就是对税收执法权力的进一步制约,以此来减少税务执法人员执法随意性,迫使在制度范围内行使职权。因此,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法治战胜人治的一个成果,也是在税收领域依法治税工作的深化和拓展,必须自上而下强制地实施和推行。另一方面,税收执法责任制具有一定的惩处性,一旦发现有执法过错行为,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制裁,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在制度的具体执行中也时时体现着其强制性。
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构建
“公共组织的存在是为了执行法律,它们存在的每一种因素――结构、职员、预算和目的――都是法律权威的产品。” 因此,构建税收执法责任制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税收业务事实为基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构建,就是根据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按照一定的原则,构造和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和运作机制,在一定信息化环境和技术手段下,实现岗、责、人的统一。我们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构建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明确的岗位职责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基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在于“责任”。凡是责任,都是针对特定的义务性事项而依法设立并存在的。税收执法责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法律责任,也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每一个行为主体应履行或应完成的义务性事项。即:针对税收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同工作内容进行专业分工,然后根据分工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岗位设定不同的职责和要求,这是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岗位职责的划分就不能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就失去了责任追究的特定对象和推行责任制的基础。
2、完善的工作规程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没有具体、量化的工作规程,就不能衡量和确定税收执法责任的大小,就不能按工作的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将税收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事项具体分解到人,就不能有效地解决岗位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责任不明就使执法过错行为人不能确定,过错行为人不能确定,就不能确定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的主体,这样,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就会成为一句空话,税收执法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3、科学的考核办法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手段。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旦确定,责任制就是推行的现实基础,但由于责任制靠行为人来推行和落实,其产生的责任也是由行为人来承担的,不同的人由于岗位不同,本身的职责也不一样,完成特定事项的能力和结果以及过错程度也不一样,由此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受到的制裁就会有所不同。由于履行特定事项的程序和结果是进行追究制裁的前提条件,所以对履行特定事项的程序和结果的认定就显得极其重要,而科学合理的评议考核则能比较公正地评价和认定执法主体是否按岗位职责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项工作,考核结果则为是否应追究行为主体的过错责任提供重要的考核依据。可以说,评议考核是衔接岗位职责和过错责任的纽带,是整个执法责任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评议考核的结果为进行具体的责任追究提供了依据。
4、严格的责任追究是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有效保障。所谓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进行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依法行政,在工作中就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征税,但在实际工作中又确实存在过错行为,有些过错行为既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行政处分,因此不受到任何的追究,造成了法无所禁、责无所究的局面。因此,通过执法责任制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的应予以追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的公正和客观性。由于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种严格的法律责任,因此对在执法过程中有过错的行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过错责任追究就是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具体形成。责任追究作为执法责任制的一种保障制度,既是考核评议活动的延伸,也是考核评议的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以法定的具体岗位职责划分为基础,以工作规程中的具体执法标准和执法权限为基本要求,以考核评议的结果为直接依据,本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予以全面实施和落实,对于减少甚至消除执法过错行为,促进行为主体按时间、按标准、按权限履行法定职责,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提高依法治税水平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目前,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已成为各级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重中之重,有效构架初已成型:一是设置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按照以事定岗、依法定责、权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的执法岗位。这是项基础工作,要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二是细化、明确了工作规程,解决“怎么做”的问题。通过明确工作步骤或者执法环节、确定工作形式、规定工作时限、密切岗位衔接等,划清责任界限,杜绝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现象。三是强化了执法评议考核。这是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环节,要解决“做得怎么样”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为此努力追求在考核范围上注重内外结合、在考核手段上注重人机结合、在考核对象上注重过程与目标结合、在考核结果上注重奖惩结合。四是严格了过错责任追究。此举旨在解决“做得不好怎么办”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人员,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了行政处理、经济惩戒、行政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形式的追究。上述四部分内容的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形成了对执法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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