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具体包括: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