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英 文 版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  全局概况  |   纳税服务 |  自助税务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专题栏目 | 地税家园 | 办税导游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专题栏目>>税收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除《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三)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民政部门兴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五)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税种目录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营业税
资源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契税
车船使用税
教育费附加
发展旅游事业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版权所有@ 2004-2005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淄博宇想计算机网络开发有限公司 开发制作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