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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的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a)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b)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c)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d)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e)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f)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3、偷税行为及处罚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抗税行为及处罚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依照《征管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行贿行为及处罚

  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刑法》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6、骗税行为及处罚

  骗税是指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依照《征管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构成犯罪的,即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7、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

  (1)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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