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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疑题库


第四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一节:一般知识

1、城建税的纳税人及征税范围是什么?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2、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

3、城建税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三档:7%,5%,1%。

4、 如何计算城建税应纳税额?
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税率。

5、 城建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第二节:现行政策

1、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城建税何时申报?能否退税?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予以征收,不予退税。

3、 对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城建税市是如何规定的?
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铸锻企业,“先征后返”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额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的,如何调整城建税税率?
行政区划变更的,一律从行政区划变更的次月起按新的行政区划对城建税适用率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部分 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

2、 教育费附加如何计算征收?
缴纳人应依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照3%的附加率计算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3、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申报缴纳。

综合问答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不同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企业类型、性质分别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每个季度终了后申报的数字是当个季度实际发生的,不是累计发生的。

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固定资产残值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企业财务制度的补充规定>通知》(财工字[1993]474号)中的相应规定执行。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第4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简便,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 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二)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 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所得额的3%的,应据实扣除。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175号)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工资和福利费方面有关税务处理上有什么区别?
答:内资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而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外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现在国家有什么免税政策?针对当年新办的高新免税企业,当年有利润,股东进行分配是在提取两金后是按照税前利润还是按税后利润分配?另外,有些购货发票在当年决算之前难以取得,请问是否有规定必须在决算前将其冲减成本,视为利润?如果是,若下一会计年度又取得了购货发票又如何做帐务处理呢? 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答:根据《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的通知》(吉地税所字[2000]335号)中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由国家或省科委高新技术产品鉴定证书和省科委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从省科委批准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执行。未批准前应按非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有什么免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当年新办的高新免税企业,当年有利润,股东进行分配时在提取“两金”后是按税前利润还是按税后利润分配?
答:对企业依法获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款,除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用途外,企业可以依照《企业会计制度与准则》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却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税前扣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因此,你单位在决算前如取得合法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帐务处理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我企业利用煤矸石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对原料使用的比例有没有文件规定?
企业利用煤矸石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其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国家对原料使用的比例有没有相关文件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属于生产建材产品的,其利用“三废”材料(重量、体积或金额)要占产品耗用材料总量50%以上的,方可享受“三废”减免照顾。

我公司是一家校办企业,我们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如果我们把这个企业对外包给个人了,是否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依据是什么?有文件吗?
校办企业想申请享受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各类普教性学校自身举办的校办工厂等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应享受免征所得税照顾的企业,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省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省地税局审批,市(州)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市(州)地税局审批,县(市)属学校校办企业报经县(市)地税局审批,可免征所得税。

如果学校把这个企业对外包给个人,是否还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不能享受,依据什么?有文件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个人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 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办校办企业;
(2) 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 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 学校与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 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 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关于个行业的优惠政策:
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业、卫生事业的企业。
根据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文化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根据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根据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中所说的信息业,主要是以下行业: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包括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数据库服务和计算机的修理、维护。
从事福利生产的企业。
财税字[1994]1号规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废。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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