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税种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一般知识部分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如何规定?
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18%;3-10万元(含10万元),27%;10万元以上的,33%。
3、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4、收入总额包括哪些?
答:(1)生产、经营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3)利息收入;(4)租赁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7)其他收入。
5、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如何处理?
答: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的,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企业利润。
6、评估增值如何处理?
答:按国务院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增值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发生的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接受捐赠如何处理?
答:(1)接受货币性资产的,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2)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按入账价值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8、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如何处理?
答:应作为收入。
9、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留归企业所有的,如何处理?
答:应作为收入。
10、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1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如何确定收入实现?
答: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1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提供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较长的,如何确定收入的实现?
答: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提供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3、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如何处理?
答:作为收入处理。逾期指收取日起超过1年,周转时间较长的,不得超过3年。
14、有折扣销售如何处理?
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另开发票的,不行。
15、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如何处理?
答: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利息等,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16、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7、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如何处理?
答: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8、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如何处理?
答: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哪些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答: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下列收入不征或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为: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2)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暂不作为应纳税收入。
20、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如何处理?
答: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相关性原则,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包括已出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未分配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企业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企业的税后未分配利润处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企业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相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以后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抵补,并且企业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账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出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1、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如何处理?
答: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前向职工出售住房,要按国家规定的房改价格收取房款,凡实际售价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对已按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补发购房补贴的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老职工,以及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成本价出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2、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答: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23、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放弃债权与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如何处理?
答: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24、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如何处理?
答: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25、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如何处理?
答: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26、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7、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a、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c、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d、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a、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b、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8、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预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9、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问题
答:(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a、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b、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c、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d、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e、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a、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c、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0、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问题。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31、国债利息收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2、纳税人的借款利息一般情况下如何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上述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构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将其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当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3、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3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费用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35、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答: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6、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37、计算工资薪金支出时,包括哪些人员?
答: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38、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800元/人。
39、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计税工资如何扣除?
答: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0、饮食服务业的提成工资如何处理?
答:允许税前扣除。
41、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如何处理?
答:允许税前扣除。
42、企业的三项经费如何提取?
答: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43、纳税人的捐赠支出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
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等,准予全额扣除。
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有关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44、业务招待费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45、固定资产租赁费如何处理?
答: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得扣除,但可提取折旧。
46、广告费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扣除比例为8%。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登记5年内可据实扣除,5年后8%。
47、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答: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48、哪些税金可以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49、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50、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如何处理?
答:企业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交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再扣除有关住房的折旧和维修等费用。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凡企业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已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的,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51、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52、住房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和提租补贴如何处理?
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地区,企业按市(县)政府制定并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标准,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
53、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54、佣金支出如何处理?
答: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55、劳动保护支出如何处理?
答:可以扣除。
56、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如何处理?
答: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可以扣除。
57、资助科技开发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8、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提取折旧;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一次性扣除。
59、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处理?
答:可以税前扣除。
60、纳税人的那些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答:(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9)贿赂等非法支出;(10)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1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12)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61、哪些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哪些不允许?
答: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9)自创或外购的商誉;(10)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1)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另外,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62、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
答:(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3、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何规定?
答: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64、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如何确定?
答:(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65、无形资产如何摊销,摊销年限如何规定?
答: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66、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67、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68、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4个月内进行,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
第二节:有关涉税审批
1、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减免税如何规定?
答: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福利企业减免税如何规定?
答: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3、“四残”人员包括哪些?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也包括在内。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合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情况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国有农口企业减免税如何规定?
答: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 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予以优惠。(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
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6)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a、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b、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c、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7)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6、技术转让怎样享受什么减免税优惠?
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7、监狱、劳教企业有何减免税优惠?
答: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8、减免税企业所得税是否征收入库?
答: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企业,年度中间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经企业提出申请,基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暂免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按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凡经审批机关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及时预缴税款,并在次年四月底前缴清所有税款。
9、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答: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10、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否享受减免税优惠?
答: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11、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与申请减免时预计的数额不符问题。
答:年终企业实际实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预计的全年实现所得税数额不符,并按预计数由相应地税机关已经批复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2、企业哪些损失可以确认为财产损失?
答: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13、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如何确认?
答:(1)当存货发生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②、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③、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④、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④、因固定资产本身原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3)当无形资产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②、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③、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4)当投资存在以下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
②、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③、被投资单位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计划;
④、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14、纳税人哪些应收账款可作为坏账?
答: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15、关联企业之间的坏账如何处理?
答: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为了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总局意见: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16、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有哪些?
答: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其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经营管理与控制中心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可以按照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计提总机构管理费。
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具体是指:(1)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2)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3)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
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4)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 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对母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17、总机构管理费如何提取?
答: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1)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2)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摊到各企业;(3)其他形式,如按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
提取方式一经选择后不应变动。如果企业申请改变原有的提取方式,则必须提供详细的说明报告,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按比例提取管理费的,原则上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 2%。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18、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9、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都有哪些?
答: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设备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的实施技术改造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20、国产设备投资具体指哪些投资?
答: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包括设备的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21、技术改造是指什么?
答: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22、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何具体规定?
答: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既有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又有财政拨款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财政拨款数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计算确定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国产设备投资总额扣除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确定的购置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投资额,余额为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23、弥补亏损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4、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技术项目审核有何具体要求?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1)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性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
(2)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域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性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改革,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3)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流程路线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工业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原则。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先用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技术开发资金开支,然后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25、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日,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依照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的办法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出具批准文件和缴款证明,允许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计算增长比例的数额。
集团公司当年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原则上应计入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结转下年使用的,应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技术开发费提取数额;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其结余应计人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6、我市有关所得税涉税审批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报省地税局审批。除上述企业和项目外,各区县地税局管理的年度减免税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层报市局、省局审批;各区县地税局管理的年度减免税额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扶持的30个经济强县年度减免税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区县地税局直接审批,报市局备案。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报批额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层报市局审批。报批额度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授权各分局审批,报市局备案。区县地税局管理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
(3)税前弥补亏损。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由市局各征收分局审核;区县地税局管理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由区县地税局审核。
(4)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跨省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跨市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省地税局审批;跨区县(虽在同一区县,但由市局征收分局和区县地税局分别管理的,视同跨区县)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和市局各征收分局管理的总机构,其管理费的提取由总机构直接报市地税局审批;其他总机构的管理费提取由所在区县地税局审批。
(5)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省级企业及其与市级以下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市级及市级以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地税局审核。
(6)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a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核确认权限:省属企业所有技术开发项目、其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确认;市属企业所有技术开发项目、其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预算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市地税局审核确认,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核确认。
b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省属集团公司、跨市地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省地税局审批;市属集团公司、跨区县(虽在同一区县,但由市局征收分局和区县地税局分别管理的,视同跨区县)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市地税局审批;其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区县地税局审批。
2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时间要求和报送材料是如何规定的?
答:1、报送时间:区县局、市局各征收分局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局。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8)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9)针对不同类型减免还应报送如下资料:
福利企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福利企业年检证明、福利企业“四残”人员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本结构证明;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报送单独核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税务征收机关认可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开始生产经营时间证明、省以上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文件及证书、年检证明;
受灾企业:应报送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产损失明细表及保险部门的赔偿证明或无保险证明、受灾时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的确认材料;
28、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报送什么材料?
答:1、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申请表;(4)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6)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7)规范有效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8)其他材料。分具体情况,还应报送如下材料: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企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物品清单、企业内部审计机关和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审核证明、由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款的,应出具有关的赔款证明;对毁损、报废的车辆,还应附保险公司或交通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坏账损失:司法机关等部门提供的对方企业破产(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倒闭、撤销或债务人失踪、死亡的证明材料。
非常损失:应由企业说明原因,并提供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证明,无赔偿证明的,由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予以说明。
29、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确认如何申报?
答:1、报送时间:企业申请确认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3)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5)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7)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表;(8)技术改造项目登记备案回执;(9)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10)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11)其他材料。
30、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如何申报?
答:1、报送时间: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核确认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一个月内报主管地税征收机关。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需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和次年2月底前上报本年技术开发预算和决算。
2、申报材料:
(1)技术开发项目确认:纳税人书面请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其他材料;
(2)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纳税人书面请示、主管地税征收机关书面请示、区县地税机关书面请示、纳税年度技术开发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其他材料。
31、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如何申报?
答:1、报送时间:每年的7月至11月报审批机关。
2、申报材料:(1)纳税人书面请示;(2)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4)上年度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收支决算说明(表);(5)本年度上半年会计报表和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6)下半年预计管理费支出情况说明(表);(7)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说明表(包括摊提企业的名称和具体数额)及其费用增减说明等资料;(8)摊提企业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清单;(9)总机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10)涉税审批事项调查核实情况报告表;(11)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