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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疑题库


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哪些 ?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3、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哪些?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4、税务登记代码由哪一级税务局编制?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5. 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是什么?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6.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

7.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是什么?
  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8.纳税人办理哪些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 信息后办理手续。

9.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
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0.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4.对其他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5.纳税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16.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17.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18.如何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a.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b.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19.税务机关应如何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20.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如何办理停业?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21.如何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2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如何办理注销?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如何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如何办理注销?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5.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哪些证明文件和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6.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27.办理报验登记,应提交哪些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三)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28.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怎样办?
  (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二)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2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如何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30.非正常户应如何处理?
  己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3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怎样进行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怎样进行处罚?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3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怎样进行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34.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怎样进行处罚?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 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怎样进行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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