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将纳税人依法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纳税人角度看,税款征收的过程同时也是税款缴纳的过程,是一个事情的另一个侧面。狭义的税款征收,仅指税款缴纳入库的过程。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种的不同特点、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按照应纳税额计算、入库方式以及征收手段等标准,税款征收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一)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分类
1、查账征收。即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帐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法。
2、查定征收。由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计算应纳税额,开具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凭以缴纳入库。
3、查验征收。由纳税人在将其购进商品或自行加工的产品上市销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加盖验讫章后方可上市。
4、定期定额征收。由纳税人在季度或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营业税和利润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掌握代表性资料,逐户确定按季或分月的营业额和所得额,进行征收。
(二)按应纳税额的缴库渠道分类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纳税人在申报前,先向税务机关领取税票,自行填写,然后到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以国库经收处的回执和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现金完税的定期定额户的税款征收。主要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临时发生纳税义务,需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缴纳的税款。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即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替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
4、委托代征税款。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征收方式。被委托人只能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且没有行政处罚权。
(三)按征收手段分类
1、纳税人自行缴纳。有两种形式:一是由纳税人自己计算应纳税额,自行申报,自行缴纳;二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缴纳。
2、税务机关强制征收。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税款或者以拍卖和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解缴税款的期限。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解缴税款。同时,考虑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特殊困难的客观情况,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征管法》也作出了在某些条件下允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征管法》第31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困难主要指由于下述原因造成的资金调度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资金困难户或短期货款被严重拖欠;
2、意外事故足以影响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对某些纳税人的直接影响;
4、三角债或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二)申请程序
1、纳税人报送以下资料,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税大厅领取《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1)当期的纳税申报表;
(2)当期的会计报表,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相关证明材料,如: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证明。
如实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后报送征收分局,经省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延期税款到期后,应按时向主管征收分局缴纳延期税款,缴纳时应携带原批准的申请表查验。
四、税款误征
(一)处理规定
税款征收既要依法征税,也要依率计征,保证应收尽收,不能少收也不能多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征纳双方的疏忽,如计算错误、错用税目税率等,导致多征少征税款是很难避免的。为此,《征管法》对征纳双方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造成的税款多征及税款的未缴、少缴相应作出了退税和补税的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误征情况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误征退税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及其复印件;
2、税款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二)误征退税的申请程序
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资料后,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给纳税人,并将相关资料转送有关部门。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纳税人才能办理退税手续。
1、对于多征多扣税款的情况,《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当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非主观故意的原因而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征管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税款征收违章处理
(一)根据《征管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主管征收机关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并根据电脑录入的逾期天数按日加收滞纳金。
(二)根据《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征管法》第6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征管法》第6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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